長江商報消息 ■主持人:李璟
郗先生咨詢:去年春天,我兒子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一個女孩子,他們還挺聊得來。去年10月,兩人都感覺不錯,認為可以結婚了。女方提出要買房,我們覺得理所當然。后來,因為我兒子征信出了問題,就決定以她一個人的名義買,決定今年元旦前后挑日子結婚。買房的首付89萬都是我們二老出的,現(xiàn)在房貸也是我們二老在幫忙還。買房手續(xù)辦好不久,他們就先租房住在一起了。沒想到,不到一個月他們就覺得合不來,F(xiàn)在他們結婚證沒領,酒席也沒擺。我們覺得如果分手的話,房子應該還給我兒子,但她覺得房子只寫了她一個人的名字而且他們還在一起過了近一個月,她應該至少分一半。請問我們該如何應對?
朋來律所解答:根據(jù)你的介紹來看,買房當時你兒子的征信出了問題是買房時只寫她一個人名字的原因,另外你兒子和她是沖著結婚而去的,故未分彼此。在司法實踐中,這可以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你們二老贈與是以你兒子和她結婚為條件的,F(xiàn)在既然雙方未結婚,條件未成就,你們二老可以撤銷贈與,因此她應該無條件歸還這套房子。但既然雙方交往一場,若在經(jīng)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能通過支付她一定費用促使雙方迅速達成和解的話,也不失為一種高效解決問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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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