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 近幾天,只要關注“雙11”促銷活動的人們都或多或少地看到,很多商家均打出訂金、膨脹金等促銷手段。消費者提前支付相應訂金后,“雙11”當天,支付的訂金可以膨脹兩倍乃至三倍使用。該促銷吸引了很多消費者以支付訂金方式預定相關商品。但一些商家又采取格式條款方式自行設置訂金不退規(guī)則和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guī)則,極大地侵害了消費者權益,且最終可能得不償失。
一般而言,人們通常所說的“訂金不退”主要指合同法的定金規(guī)則,即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一般視為消費者支付給商家的預付款,其不具有定金性質,不適用于定金法則。
退一步而言,即便商家將“訂金”明示為“定金”,其也未必享有消費者不支付尾款后不退“定金”的權利。因為定金規(guī)則通常適用于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消費者與商家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主體,前者通常處于弱勢地位。對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否則無效。而所謂的“訂金不退”明顯屬于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格式條款,商家無權拒絕退還訂金。
簡而言之,訂金、膨脹金不過是商家吸引人氣,提前回籠資金的促銷手段和宣傳策略。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退是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guī)定明確禁止的行為。如果其不退訂金,消費者可待支付尾款收到貨物后再退貨,如果其拒絕退貨,消費者有權通過投訴或訴訟方式挽回損失。不退訂金的商家則會處處被動,在額外承擔進貨開支、發(fā)貨運費等成本后又不得不接受消費者退貨,得不償失。
對此,監(jiān)管部門還應加大宣傳力度和執(zhí)法力度,向公眾普及訂金可退、預售商品可退這一比較生疏的規(guī)則。避免其在商家忽悠下掉入各種套路,放棄主張權利。同時懲戒這些故意無視法律法規(guī),混淆規(guī)則,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霸蠻做法,讓消費者有一個凈化、有序的網購環(huán)境。(證劵時報)
責編: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