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 【新聞背景】
9月起,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從各大媒體關注的內容看,對網絡廣告的“標明”新變,尤其關注。
從權益屬性上說,對“標明”的規(guī)范,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障,以法規(guī)之名予以規(guī)范,本身毋庸置疑。不過,就此事來說,值得細細揣摩的是,對廣告“標明”的強烈呼聲,僅僅在于廣告本身的識別問題嗎?
而從廣告固有屬性上說,廣告的價值在于傳達出商品的信息、品牌、形象,從而吸引消費,這也就決定了它本原的特點至少包括準確表達廣告信息、樹立品牌形象、滿足消費者信息訴求等。換言之,它在內容上應恪守真實、準確,網絡廣告同樣應如此。
值得欣慰的是,日前正式實施的《暫行辦法》,除了明確了互聯網廣告的概念和表現形態(tài)外,在內容審查上也有發(fā)力,總而言之,關乎民生安全的重點領域,需要在內容和標明上有所規(guī)制,其他商業(yè)領域的廣告同樣如此。
(光明日報)
責編: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