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 從9月1日起,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互聯(lián)網(wǎng)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將正式實施,明確界定了互聯(lián)網(wǎng)廣告,要求互聯(lián)網(wǎng)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位置標明“廣告”,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qū)分。
應該說,對于絕大多數(shù)人而言,都不明白何為付費搜索,其背后又充斥了怎樣的利益勾兌。國家工商總局的認定,對付費搜索和“廣告”做出了正確的定義,賦予了公眾充分的知情權,有助于保障公眾的合法權益。如此之下,付費搜索不會再被公眾誤讀和混淆,“廣告”的本質和屬性,則在廣告標簽之下暴露無遺。
長期以來,對于付費搜索所帶來的競價排名之惡,公眾一直缺乏明晰的了解。面對非法廣告,大部分公眾可以一目了然,但面對付費搜索,由于其具有“保護色”,則很容易讓人誤認為是一種客觀公正的搜索信息。毫無疑問,付費搜索模式本質上就是一種“廣告”,即便其具有搜索的特征,但仍是一種廣告營銷方式。
事實上,付費搜索并沒有所謂的“原罪”,假如能夠表明廣告身份,并且確保信息的真實客觀,商業(yè)屬性的搜索引擎不過是市場化的產(chǎn)物。付費搜索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付費搜索利用廣告媒介,通過隱蔽性的手法侵犯公眾合法權益。因此,避免付費搜索打“廣告”擦邊球,不能只是依賴于公眾防范意識的提升,而是應該完善法律體系,對付費搜索給予嚴厲的監(jiān)管和懲罰。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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