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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頭文件“捉放李”令法治蒙羞

2014-04-18 01:55:59 來源:長江商報

長江商報消息 4月16日,有人在湖南紅網(wǎng)發(fā)帖稱,雙峰縣企業(yè)主李定勝在被抓后,利用關系私下說情,最終讓縣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向婁底市委政法委“請求”將已逮捕的李定勝取保候審,理由是如果不放人,會影響企業(yè)發(fā)展。(4月17日《中國青年報》)

雙峰縣領導指示有關部門想辦法將李定勝“救”出來,稱“這種事情,并沒有危害到哪個人哪個企業(yè)的利益,要想辦法保護”,但罪與非罪,一個界定標準就是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刑法》第341條之所以規(guī)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也就在于無買賣,即無價值,若不對非法收購進行嚴厲打擊,就會促使不法之徒鋌而走險,肆意獵殺珍貴野生動物。此外,罪由法定,是否具有“危害性”,也并不應由雙峰縣領導越俎代庖,加以置喙。

紅頭文件名為《中共雙峰縣縣委雙峰縣人民政府關于請求對李定勝涉嫌非法經(jīng)營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的請示》,稱“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已屬玩弄文字游戲,希圖大事化小。

2012年11月2日,雙峰縣國藩工礦、中電機械、湘中農(nóng)科董事長李定勝家中被婁底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起獲象牙25根,共計172公斤,所涉嫌的應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依《刑法》第341條:“……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最高法《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收購價值二十萬元以上就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而李定勝涉案價值已超百萬元,亦即可能“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刑事訴訟法》第79條,也就在應予逮捕、不能取保候審之列。

雙峰縣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向婁底市委政法委“求情”,法外施恩,將依法不能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給放出來了,那么循其邏輯,一旦取保候審期滿,開庭審理,很可能是該判處實刑的,也給宣告緩刑。但是,現(xiàn)實卻遠比推想的還要嚴重。李定勝于2012年11月初被刑拘,隨后被違法“取保候審”,依《刑事訴訟法》第77條,“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一年多早過去了,案件雖已移交檢察院,卻至今仍未能開庭,呈現(xiàn)出一環(huán)接一環(huán)的法律鏈條脫漏,儼然擬不了了之的節(jié)奏。

雙峰縣在紅頭文件中表示,李定勝是多家企業(yè)的董事長,其中一家還是省重點企業(yè),“如果對李定勝進行長期羈押,勢必影響該項目的正常投產(chǎn),進而影響全縣……”,李定勝擔任董事長的三家企業(yè)發(fā)給婁底市委政法委的一份報告則稱:“如不能在今日給李定勝辦妥取保候審……將對雙峰甚至婁底的經(jīng)濟發(fā)展、財政稅收和社會穩(wěn)定造成重大影響”,猶若要挾。

當有錢有勢者“綁架”縣政府,縣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向婁底市委政法委“求情”庇護,婁底市委政法委再干預辦案,李定勝遂逸出恢恢法網(wǎng)之外,又從何而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紅頭文件“捉放李”之下,豈不是要讓有錢有勢者成為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權階層?

在雙峰縣紅頭文件上作批示的婁底市市委常委、秘書長王雄稱,“自己只是希望相關的部門研究一下雙峰縣的申請”;但是,除了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此外又還有什么其他可“研究”的呢?

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明確指出:要“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公安刑偵同樣也不應受到行政權力干預,如此,方能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獨立、正常進行,維護司法公正。早在去年1月,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也曾表示:“領導們就不要對具體個案做出批示了,讓各個司法機關放手去做,依法獨立辦案就行了!

雙峰縣玩弄文字游戲,以紅頭文件向婁底市委政法委“求情”,婁底市委政法委再干預具體個案,先是違法辦理取保候審,繼而取保候審期滿又遲遲不予開庭審理,讓李定勝至今逍遙法外,無疑是嚴重地以權壓法、踐踏法治的行為,不僅應該得到糾正,相關“保護傘”也應受到嚴肅追究,以維護法律尊嚴,司法權威。

■本報評論員 于立生

責編: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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