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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規(guī)定懸空20年何時才能落地

2014-02-18 01:10:47 來源:長江商報

長江商報消息 ■ 殷國安(江蘇市民)

廣西平南縣警察槍殺孕婦案(貴港市中院17日下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73324.1元),政府前期代賠73萬元;青海湟中縣城管隊長打傷孕婦,政府先賠付20.9萬元……近期,連續(xù)幾起公職人員傷人事件的善后處置引起關注!斗ㄖ仆韴蟆酚浾哒砹私10起公職人員違法事件,發(fā)現(xiàn)事發(fā)后,大多由當?shù)卣刃匈r償,但無一地方政府在通報或接受采訪時就賠償數(shù)額計算標準做過相關解釋,也并沒發(fā)現(xiàn)有政府追償成功的通報或新聞報道。(2月17日《法制晚報》)

“政府代賠”,其實有兩種情況:一種屬于依據(jù)《國家賠償法》執(zhí)行的“國家賠償”,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chǎn)權造成損害,依法給予的賠償;還有一種就是因公務人員個人行為進行的賠償,屬于“政府代墊”性質,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國家賠償”。

同樣,在政府賠償之后的“追償”問題,也就有了不同。對于“國家賠償”的“追償”,應該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而對于“政府代墊”的款項,則應該由政府向責任人全額追回。

財政部曾對26個省(市、區(qū))各級財政部門的調查顯示,2002年至2004年間,向責任人追償賠償費用合計約217萬元,僅占財政核撥賠償費用總額的3%,部分地區(qū)追償賠償費用數(shù)額為零。此處“追償”若指“政府代墊”資金的追回,那么,這個比例確實太少了。

另一個問題也不可忽視,這就是《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追償”更是基本沒有落實。許多重大案件,例如佘祥林、趙作海冤案,在國家賠償之后,并沒有聽說向辦理冤案的責任人“追償”,也從來沒有看到一起關于“國家賠償”后“追償”的報道。結果都是“公職人員犯罪,納稅人買單”。

“追償”規(guī)定落空,一個重要原因是,此項法律規(guī)定缺乏具體富操作性的配套細則。2011年初,財政部制定《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在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了“追償”的標準:“對有故意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兩年的基本工資;對有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一年的基本工資。”這一規(guī)定引起爭議,網(wǎng)友普遍認為“偏輕”。但最后出臺的《條例》,卻刪去了關于“追償”標準的規(guī)定。于是,因缺乏標準,“追償”規(guī)定繼續(xù)處于“冬眠”狀態(tài)。

從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國家賠償法》,到2010年4月29日《國家賠償法》修改,關于“追償”的規(guī)定,文句都沒有變;但是,近20年來,這條規(guī)定依然是一個“白條”,確實有損法律的權威。如果打算落實,就趕快出臺具體的追償標準;總不能就這么懸著。

責編: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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