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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財政保障不能依賴轉移支付

2014-01-14 01:22:26 來源:長江商報

長江商報消息 ■本報評論員 梁秀峰

1月10日,財政部發(fā)布《財政部關于調整和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通過加大獎補資金支持力度、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等方式,為縣級財政提供更好的保障!兑庖姟访鞔_ “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責任主體為省級政府”。

94年分稅制改革之后,縣級政府財政困難逐漸顯現,特別是那些農業(yè)縣。農業(yè)縣出現財力不足首先因為財權縮小、事權擴大。中國稅制改革過程中逐步取消與農業(yè)相關的稅種,促使這些農業(yè)縣缺乏稅基。在教育、道路建設等領域,中央政府在2000年后嚴禁縣級政府向農民攤派。而在支出方面,中央政府推出九年義務教育;A教育作為全國性的公共產品,本應由中央政府主要負擔。然而在現實中,縣級政府卻承擔了義務教育的巨大開支。

財權縮小、事權擴大,縣級政府財力自然不濟,于是更多依賴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但是,中央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中的一般轉移支付不足,主要為專項支付,需要地方政府資金配套,而已經淪為“吃飯財政”的縣級政府,并沒有足夠的配套資金。另外,在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過程中,缺乏法治約束,彈性過大。而在政績工程的目標下,省、市兩級政府更傾向于向城市提供財政支持,對于農業(yè)縣的財政支持,往往并不“給力”。

針對縣級政府財政困境,財政部2010年起在全國范圍內部署推進以實現縣鄉(xiāng)政府“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為目標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按照以地方為主、中央財政適當獎補的原則,引導各地對縣級政府實行“托底”保障,保障范圍為基層政府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民生支出和其他必要支出等。2010年下達獎補資金475億元,2011年增加到775億元,2012年增加到1075億元,2013年增加到1525億元,基本實現了縣級政府“保工資、保運轉”。在“保民生”方面也有些進展,但是總體而言還并不理想,縣級政府公共品提供仍然處于比較低下的水平。

基于此,中央政府極力推動省管縣財政體制,希望通過這種行政上的調整,來促使省級政府能夠更多地把財力向縣級政府傾斜!兑庖姟穼⒖h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實施的責任主體設置為省級,有利于省管縣財政體制落實,促使省級政府向縣級政府提供更多財政轉移支付,增加對縣級政府的財政激勵,為縣級財政能夠更多向民生投放創(chuàng)造條件。將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實施的責任主體設置為省級,也有利于強化省級政府的調控地位和責任,統(tǒng)籌省域經濟社會的協(xié)調發(fā)展,最終降低省域貧富差距。

那么,通過中央以及省級政府轉移支付,實現縣級政府財力平衡,是不是就標志縣級財政體制改革大功告成了?其實不然。如果縣級政府過于依賴上級財政支持,雖然縣級政府擁有了提供公共品的財力,但也并不能保障縣級政府對本地民眾公共品提供要求能夠積極的回應。之所以會如此,理由其實很簡單:既然稅收不來自本地民眾、企業(yè),而是來自上級政府,那么地方政府在面對本地民眾、企業(yè)提供公共品時,實際上變成了一種施與的角色。那么我們又如何能指望這樣的地方政府非常努力地為本地居民和企業(yè)服務?

縣級政府應該擁有主體稅種,以實現基本的財權事權匹配,來為本地居民提供充足、高質量的公共品。根據國際經驗,縣一級的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多為財產稅(房產稅為核心)。房產稅作為不動產稅,利于征管,同時符合稅收原則中的受益原則和能力原則。中央政府應該盡快將房產稅在全國鋪開,使之成為縣級政府的主體稅種。

責編: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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