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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被告人體面就審是法律應有之義

2013-12-04 03:16:48 來源:長江商報

長江商報消息 日前,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要求,今后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可著便服,并不得讓其剃光頭、穿囚衣、戴戒具,以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標簽”。被告人還可以和辯護律師坐在一起,隨時溝通。(12月3日《鄭州晚報》)

讓被告人體面就審,這看似小事,折射出的卻是司法理念的重大進步,更標志著司法機關(guān)辦案模式正逐步走向文明化、人性化。

強制剃光頭,這在中國古代為髡刑,可作為主刑用作羞辱對罪犯進行懲罰,而這種侮辱人格的做法在法治國家中本于法無據(jù),更與現(xiàn)代刑罰文明相違;即使對于已決犯而言也是法外用刑。事實上,1992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guān)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第2條明確規(guī)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給在押人犯剃光頭,禁止剃有辱人格的發(fā)型。”然而,在個別地方,進了看守所仍然意味著必須剃光頭,這種侵犯人格尊嚴的做法本應得到更具強制性的普遍禁止。

而在庭審中讓被告人穿囚衣、戴戒具,這可能提前給他們打上了“有罪”的烙印,有違無罪推定理念。最高法在2009年頒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務保障規(guī)則》第16條規(guī)定,“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為被告人解除戒具;對于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較重刑罰和有跡象顯示具有脫逃、行兇和自殺、自殘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笨梢姡腿珖,不戴戒具受審是原則,戴戒具受審只是特殊情況下的例外。

而庭審時,讓被告人脫去囚衣,去掉刑具,不僅能夠減少法官和旁觀者不合理的心理預判,更能夠?qū)崿F(xiàn)控辯雙方平等、平衡,讓被告人可以平靜地面對法庭,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辯護權(quán)。

在國外庭審中,不管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被告人西裝革履出庭都是慣例。在我國,即使不必讓被告人在庭審中西裝革履,也應當賦予其整潔體面出庭的權(quán)利。而對此,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并沒有具體規(guī)定。只是個別省市法院有過細節(jié)條款,允許被告人出庭自行選擇服裝。本次河南省高院的相關(guān)做法值得肯定;也有必要出臺全國性規(guī)定將各地不同做法予以統(tǒng)一。

還須指出,河南省高院讓所有被告人不戴戒具就審,這在一定程度上也給庭審安保工作帶來難度和風險,這將對法官駕馭、控制庭審能力,安全保衛(wèi)有效性帶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保障法庭安全、維護法庭嚴肅性與保護被告人權(quán)利之間尋找最佳平衡點,這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舒銳(北京 法官)

責編: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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