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 > 要規(guī)范行政訴訟更要規(guī)范權力

要規(guī)范行政訴訟更要規(guī)范權力

2013-11-08 03:06:21 來源:長江商報

長江商報消息 前日,深圳中院舉行《行政審判白皮書(2012)》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了去年深圳“民告官”案件的總體情況!栋灼凤@示,案件爭議類型從過去單一、明確的人身權、財產權爭議,發(fā)展到公益性質權利、知情權、程序權等方面,涉及政府采購、政府信息公開、文物交易管理等新型案件也越來越多。

深圳中院發(fā)布的“民告官”案件情況,或能夠代表當下行政訴訟的總體趨勢。自《行政訴訟法》獲得逐步完善,“民告官”的不少制度障礙得到清除。行政訴訟門檻降低,直接結果正如《白皮書》所揭示的,一是訴訟案例的整體攀升,二是案件類型不再集中于單一、明確的人身權、財產權爭議,帶有公益性質的“民告官”比例增加。

行政訴訟案件的這種發(fā)展趨勢,是以公民權利意識的發(fā)育為背景的。尤其是公益訴訟中,很多案件與公民沒有直接利益關系,但他們依然會針對環(huán)保、信息公開等事項提起訴訟。當求諸法律成為解決爭議的固定習慣時,說明社會法治意識在整體提升,這也正是不少人將行政訴訟視作法治是否成熟的判斷標準的原因所在。當然,樂觀之余還得看到,行政訴訟的司法障礙并沒有被清理干凈,比如有些行訴案中,行政機關負責人避不出庭,民告官卻不見官;行政機關對司法審判的干擾可能并未徹底排除;此外,行訴案件的執(zhí)行也成問題。這些都是規(guī)范行訴案件所無法回避的地方。

對于行政訴訟案例增多、向公益領域轉移的局勢,我們也需一分為二來看。行政訴訟案件發(fā)生的前提,往往是行政機關的權力越界,案例增多,意味著行政機關對權力的約束程度與公民權利意識的高漲不相匹配。公益領域的行政訴訟案件增多,也可以推出同樣的結論——公益性質的行政訴訟往往涉及知情權、監(jiān)督權。比如信息公開,以往民眾的權利觸角并沒有延伸到這些領域,盡管行政機關的自我規(guī)制存在不足,但行政訴訟多集中在人身權、財產權等與訴訟人有明確利益牽涉的事項上。現(xiàn)在“民告官”的門檻降低,訴訟同步增多,既說明權利意識在提升,也說明行政機關的自我準備不足。

這種準備并非司法意義上的,也即行政機關主動規(guī)避“民告官”案件中自身權力的可能干擾,它是指對于司法門檻降低后民眾膨脹的權利意識,行政機關未能及時調整,在權力的自我規(guī)范上未能跟上法治發(fā)展的趨勢。畢竟,所有規(guī)范行政訴訟的努力,都有個基本前提,就是希望行政權力能夠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從而將行政訴訟案中權力造成的侵害,降到最低,司法運作的成本也才能得到壓縮。

當權力依法運行的時候,行政訴訟案的發(fā)生前提,將不復存在,而這才是法治社會所真正要追求的效果。在這個意義上,我們的視角不能僅集中于對行政訴訟的規(guī)范調整,把權力關進籠子,應是另一重要的努力方向。

■ 本報評論員熊志

責編:ZB

長江重磅排行榜
視頻播報
滾動新聞
長江商報APP
長江商報戰(zhàn)略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