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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用報告要“立信”不僅靠個人

2013-10-29 01:23:26 來源:長江商報

長江商報消息 10月28日起,繼江蘇、四川、重慶3省市試點之后,央行個人信用報告網(wǎng)上查詢服務試點擴至9省份。通過這一信用平臺,個人可以查詢信貸、欠稅、強制執(zhí)行、民事判決、行政處罰及電信欠費記錄等個人信用信息。據(jù)悉,如果順利的話,明年網(wǎng)上查詢平臺有望在全國范圍內開通。

民無信不立。個人信用報告查詢平臺的搭建,從信用建設或者說“立信”角度看,是件好事,它有助于促進個人信用檔案的梳理,進而為全社會征信體系的構建打下基礎。

如何通過這一信用平臺來“立信”?每個公民自身的各種信用行為,當然是不言而喻的直接基礎。而從這個角度來看,一個公民要想“立信”,沒有什么特殊的捷徑可走,辦法無非是用心珍惜自身信用,慎重認真地對待涉及自身信譽信用的各種相關信息,盡量避免不良信用記錄的產(chǎn)生并被“記錄在案”,如拖欠或未及時歸還銀行貸款、欠繳各種稅費等。

在強調公民個人行為之于“立信”重要性的同時,也應意識到,個人信用意識的培育,并非是“立信”的全部。除此之外,上述信用平臺本身的建設管理,同樣也有一個不可或缺的“立信”過程。

這主要體現(xiàn)在,一方面,要為平臺錄入的各種個人信用信息“立信”,以便確保這些信息真實準確、客觀完整,不出現(xiàn)各種信息偏差、疏漏甚至錯誤;另一方面,為錄入信用信息的使用“立信”,以確保這些個人信息在嚴格合法范圍內使用,不被違法泄露、濫用。

現(xiàn)實地看,我們在上述這兩個方面的“立信”,還遠遠談不上完美。比如,針對“央行新版?zhèn)人信用報告”中的信息質量,此前就曾有媒體指出,它存在諸如很多代碼看不懂、銀行審查不嚴格、上傳信息不準確、社保和公積金等信息更新不及時等問題。而在個人信用信息保護法方面,眾所周知,我國《刑法》已新增了侵犯個人信息罪,但囿于“個人信息保護法”長期未能出臺,“侵犯個人信息罪”的可操作性、實用性一直存在不足,相關的司法案例,也非常之少,信息保護的法律機制依舊存在漏洞。

因此,個人信用報告雖然以個人為名,但要真正實現(xiàn)“立信”,又遠非一個單靠公民自身就能做到的“個人問題”,它還是個需要相關管理部門帶頭“立信”,以確保形成全社會信用建設良性互動的系統(tǒng)性問題,一個需要相關法律法規(guī)緊密配套,以便不斷提升整個社會信用意識的制度問題。

個人信用報告僅僅是整個社會“立信”進程的初始環(huán)節(jié)之一,我們需要的與之環(huán)環(huán)相扣的信用報告,或許還有銀行信用報告、企業(yè)信用報告等針對營利性組織的信用報告,政府信用報告、官員信用報告等針對公權力的信用報告。比如,輿論經(jīng)常討論的官員財產(chǎn)公示制度,從信用建設的角度看,其實就是官員信用報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 張貴峰(湖北 市民)

責編: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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