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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不是管制的理由

2013-08-27 01:40:42 來源:長江商報

長江商報消息 ■陳興杰(財經專欄作者)

前段時間和一位學戲劇的朋友吃飯,談藝術。世道好俗,雅鑒藝術者太少,這位朋友主張政府補貼藝術,讓平民低價享受藝術。盡管這位朋友認為“藝術是有外部性的,它提高民眾精神品味,陶冶民族情操。藝術遠遠超越了經濟本身,是國家‘軟實力’的重要象征……”但我不認同這種觀點。不只藝術,政府同樣不該補貼博物館、文化研究院。理由很簡單:政府不應用稅金為少數人的趣味買單,這是在培養(yǎng)消費特權階層。

外部性指行為者行為給他們帶來的影響。行為者給他人創(chuàng)造收益卻無法收費,這是正外部性;行為者給他人造成損失卻無法承受代價,這是負外部性。

這是我最近第三次聽到“外部性”這詞。第一次是出自一位互聯網工程師之口。他說互聯網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它能帶動實體經濟飛速發(fā)展,政府應優(yōu)先發(fā)展互聯網。上次是出租車廣播里的專家說,自駕車上馬路是在制造外部性,馬路上每增加一輛汽車,行駛速度將會減慢,多到一定程度就會擁堵,這也是外部性。這種外部性是“負效應的”,政府應該對汽車進行限購。

任何人的行為都會對他人施加影響,判定這種影響后果的標準充滿主觀性。以“外部性”施加法律上的干預,往往會造成新問題。舉例而言,工廠排污使得空氣變壞,通常是所說的“負外部性”,但空氣變壞的同時也造就就業(yè)增加、經濟繁榮,這些都是很有價值的“正外部性”。爭論者往往是兩撥人,誰的利益更重一些呢?工廠排污侵害了誰的權益,損失有多少,應該怎么補償受害者?這些都需要追問,這些思考和追問,往往會影響政府是否干預經濟活動,以及干預到何種程度。

從細微上看,人們更關心“負外部性”的利益損害。這種“受損害”不能是泛泛而談,它應該指向具體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否則感觀不爽或身心不適都能成為干預他人行為的理由。這就涉及到權利界定。政府需要做的事情,是對大量公共領域進行私有化,允許私人創(chuàng)設產權形式。例如海岸灘涂、河流的私有化,城市小區(qū)的契約自治,這些都有利于解決“產權不清晰”導致的爭端。隨著科技發(fā)展,從前一些貌似不可能進行區(qū)分的公共領域,都可以逐漸地私有化,例如道路、天空、海洋、頻道資源。從宏觀上看,隨著人類文明進行,個人活動互相影響的“外部性”總體趨向正面,最典型的表現是知識越來越豐富。知識可以傳播繼承,并廣為分享,這是人類活動最大的“正外部性”,根本不需要經濟學家擔心“有人吃虧”。

總而言之,“外部性”是概念不清的東西。人類社會生活的互相影響非常多樣,只要沒有侵犯權利,就應該包容異己,習慣世界的參差多態(tài),盡力地調整自己的行為適應世界的變化。這種調整往往意味著效率和文明。政府參與其中,一般都會讓“外部性”的矛盾變得復雜。公共品的產權不清晰,規(guī)則無法討好所有人,造成麻煩無法問責。因此,將公共品轉化為私人品,以侵權責任替代“外部性”,才是此類問題的正確解決方向。

責編: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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